婚内一方受赠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内一方通过赠与得到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在没有明确赠与的股权归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根据是《婚姻法》第十七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中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结合这两条的规定,只要是没有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结合我国的国情,在赠与行为中,父母实际上是想要将财产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但是碍于面子不会用书面方式将自己的意思进行固定,其实内心是想要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因此当发生纠纷时,要结合赠与方的意思来确定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而不能一概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精英股权律师网北京股权律师认为,既然法律中规定了在赠与时明确了赠与给一方的就属于一方的财产,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在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的,则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可是,如果在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为是对夫妻一方个人的赠与,而在股权登记机关中登记的赠与后的股权所有人为夫妻一方时,那么此时到底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规定是否也应当适用于股权赠与呢?就是婚后父母一方赠与股权,并且在公司登记机关只登记自己子女为股权的所有人,那么就应当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北京精英股权律师网北京股权律师认为,不应当进行这样的推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只是针对房产的特殊规定,不能扩大到包括股权在内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上。因此,不能仅凭股权登记的所有者的名字来确定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还是应当结合《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综合判断股权到底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