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哪些情形下需要适用特别清算程序?
特别清算程序是相对于普通清算程序而言的。公司在注销前要进行普通的清算,此时适用的是普通的清算程序。如果因为一定情形,导致不适合采用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就会采用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特别清算程序是介于普通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之间的一种公司清算程序。该程序的特别之处在于人员法院介入到清算程序之中,并且是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公司的清算程序。一般发生以下情况,适用特别清算程序:
一是不能通过正常的普通清算程序完成清算,主要是产生了一些阻碍,这些阻碍既有客观情况也有法律上的障碍,法律上的障碍诸如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或者已经被保全。事实上的原因有财产价值很难认定,就算认定也很难将这些财产变现而用来偿还公司债务或者对股东进行分配。这些障碍的后果是公司股东组成的清算不能够顺利完成清算,这主要是因为一些事项的解决需要法院等公权力机关运用公权力来解决。比方说查封中的财产,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利解除查封,并且对该财产进行处置,那么在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就可以对该查封的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完成清算程序。
二是公司的资产经过初步清算可能会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在破产的边缘,又不能确定是否是真的破产而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就要在法院的参与监督下适用特别清算程序。当然,如果能够确定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的,应当终止特别清算。然后再由相关的有权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提出宣告公司破产的申请,在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就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来完成对公司的清算。
三是普通清算中,发生了不利于清算的事情,比方说清算组成员违法进行清算,侵害了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相互勾结,使公司资产的评估价值严重失实等。这些事情的发生,表明了清算组成员不适合继续进行清算,再清算下去,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因此,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要求将清算程序由普通清算程序转为特别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