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上)?
来源:北京精英股权律师网 时间:2020-08-03
股权设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上)?
股权设计是公司股东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预先的设定,待公司成立后就应当按照预先设定的股权结构和权利义务来行使股东的权利及承担股东的责任。
股权设计体现的是公司股东的自由意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了那些必须遵守的条款外,股东可以在各方协商自愿的基础上来设计股权条款。具体而言,以下《公司法》条款是设计股权结构的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在进行股权设计时,可以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甚至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而是全体股东约定一个分红比例,只要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也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以在股权设计中设计出股东会会议决议由股东以一致同意并在书面文件上签字做出股东决议的方式,而不必事事都需要经过召开股东会产生出股东会决议。这样的设计可以使公司决策更加简易,公司运营更加高效。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为了公司运营的效率着想,在召开股东会时,可以不必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可以是公司股东会召开的前一天通知,或者提前三天通知,或者其他的通知方式和提前通知时间,只要把具体的通知方式和时间事先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或者全体股东另行达成一致的意见就行。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在股权设计的时候,法律规定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的,注意,此处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不过,该条的后半段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做出不同的规定,比如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或者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只要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公司章程作出了规定,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