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代持(下)?

来源:北京精英股权律师网 时间:2020-08-27

       什么是股权代持(下)?

       隐名股东实际投入资金,因此最终实际享有股东的收益。名义股东代替隐名股东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推举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实际的收益权及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都由隐名股东实际享有和承担。双方按照委托持股协议的约定由隐名股东支付给显明股东代持股权的报酬。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双方签订的委托代持协议,如果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因谁是真正的股东产生争议时,如果隐名股东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出资的事实,则认定其是真正的股东,股东收益归隐名股东所有。

       四、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关系

       隐名股东不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产生关系,只有在隐名股东的身份被其他股东承认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以及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册中时,隐名股东此时成为显名的股东,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就是同为公司的股东关系,其与公司之间就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
隐名股东要想显名成为公司真正股东,必须要得到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公司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其只能继续当他的隐名股东,通过显名股东来代替其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当然,如果隐名股东已经以一定方式,比方说出席股东会并以股东名义投票或者参与过股权分红的,说明其股东身份是为其他股东所默认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股东阻止隐名股东成为显明股东的,则法院一般会支持隐名股东的请求。

       五、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的关系

       隐名股东因为其名字不会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也不会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册中,因此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是无从知晓其实际出资人身份的,此时隐名股东与公司外部的第三人不产生关系。

       外部第三人能够查询到的股东信息就是名义股东的信息,因此对外部第三人而言,名义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此时外部第三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就是有效的,外部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股权或者股权质权。此时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的损失,只能依据其与名义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来追究名义股东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