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
来源:北京精英股权律师网 时间:2020-09-08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
既然是转让,肯定是需要双方的,股权转让也是一样,需要双方来完成转让的过程,转让双方分别是:转让方和受让方。
股权转让中的转让方是指把自己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是从转让股权的股东那里受让其拥有的股权中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转让股权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转让的,并且可能有一些限制条件。限制条件既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可能来自于公司章程的要求。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是有一些限制性要求的,表现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权,首先要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在公司其他股东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时,才可以对外转让股权,并且此时公司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就是说尽管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不管是之前同意转让的股东还是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对拟转让的股权都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此外,有限公司的章程还可以对股权转让设定更多的转让条件,这些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可以的。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的强调的是资合性,因此股权转让的条件要少一些,对外转让时更容易一些。但是对某些类型的股东其股份转让还是有一些限制条件的。《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如果是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话,一些特定身份和担任公司一定职务的人士的股份转让要遵从更多的限制条件。对公司发起人来说,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担任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职务的董监高的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包括:在职期间拥有本公司股份数量要申报,每年转让股份份额有限制,公司上市后一定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等要求。
当然,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也可以对公司的股东及董监高转让股份作出更为严厉的规定。
法律对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也是规定了一定的条件的:首先受让方主体要适格,表现在是自然人时,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代理人完成受让股权行为;是公司企业等组织时,也要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其次,在受让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时,如果受让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不能是已经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此时,可以考虑由两个以上的受让人受让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后该一人有限公司变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