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不是一回事。股权转让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因此,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以及合同双方对合同何时或者何种情形生效进行约定外,一般就是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成立即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在转让方和受让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是以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之日起生效。根据规定,如果是国有股的转让是需要得到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的,此时就是在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当然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就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的时候合同生效。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合同也与大多的合同一样,合同成立时合同就生效,合同生效后就是合同的履行了。在合同履行前,股东的权利不会从转让方名下转移到受让方的名下。
股权转让是指股权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转移,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这实际上是股权的交付行为,也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行为。生效的合同只有经过双方的履行,才能够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方交付自己的股权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对价,也就是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者别的股权转让的代价,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比方说受让方以房屋作价来代替交付股权转让款也是可以的。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也就是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志是什么呢?这就属于股权转让的生效了。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只有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才能认为股权转让的生效,也意味着受让方成为真正的股东,可以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了。
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合同,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以及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转让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签订后没有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最终没有将受让人的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则属于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完全履行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则要根据过错分别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果是由于有关机关没有批准的,则属于合同最终没有生效的情形,此时对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状态就是未生效的状态,出现这种情形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么不承担责任要么承担缔约过世责任,这要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确定。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依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那么从受让方的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之日起,则意味着股权转让的生效。至于是否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不影响受让方已经实际得到股权,取得股东身份。没有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就是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并不影响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