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常见纠纷之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北京精英股权律师网 时间:2020-02-05

      股权转让常见纠纷之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是在公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一项交易行为,股权转让使得交易的一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退出公司而使另一方可能加入到公司的经营中来,可以说是很好的一项交易形式。
 
      但是,在股权转让中,由于种种原因,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总是会发生各种纠纷。这些纠纷中继续履行纠纷和承担违约责任纠纷是常见的纠纷。
 
      这两种纠纷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一、因为转让方的原因。股权转让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双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不是诚心实意的转让,或者在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了出让方难以预料到的问题,都会产生属于转让方的原因。
 
      股权转让成功的标志就是股权由转让方登记为受让方。这种登记包括两个方面的登记,一是公司内部的登记,包括将新股东即受让方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上和给新股东发给出资证明。如果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出让方有意或者无意导致新的股东不能够完成公司的内部登记,就会形成纠纷。
 
      公司外部的登记就是公司管理部门的登记,公司的股东变更后,需要到公司管理部门进行股东名称的变更登记,这种登记是需要转让方及公司的配合的。如果股权转让方不配合的话,就容易产生纠纷。
 
      还有种情形也是经常发生的,那就是转让方的欺诈,导致股权转让的内容与约定的完全不符,此时如果履行合同受让方的利益将遭受极大的损害。
 
      在以上情形下,受让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采取的两种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方式就是提起诉讼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和继续履行的可能,那么继续履行合同就是对受让方权利的最大保护。如果合同事实上已经不能被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履行的必要了,就可以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为受让方的原因。对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来说,其主要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合同转让款。在受让方因为种种原因不支付股权转让款时,转让方就可以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合同即继续支付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如果受让方确实没有能力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者已经达不到转让方转让股权的目的时,可以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