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常见纠纷之撤销或者解除合同

来源:北京精英股权律师网 时间:2020-01-15

      股权转让常见纠纷之撤销或者解除合同:
 
      股权转让中的撤销合同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合同为撤销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撤销的原因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违心订立的合同三类。
 
      这三类反映到股权转让合同中就是转让方的欺诈,具体表现为:转让方的虚假出资,在转让方虚假出资的情况下,受让方得到的股权是虚假的股权,还会导致受让方承担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转让方的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受让方得到的股权是不完整的,也会导致与转让方一起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让方故意隐瞒公司的债务,在公司有巨大的债务的情况下,股权对应的分红会减少,甚至公司还会有面临破产的危险。因此,受让方是面临着巨大的交易风险的。
 
      转让方隐瞒其他的公司经营或者股权上的重大风险,比方说股权已经出质或者公司对外进行了大金额的担保等,都会危机受让方股权的收益。
 
      在这些情形下,受让方享有对股权合同的撤销权。当然在因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都有合同的撤销权。
 
      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解除合同是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合同予以解除。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五种情形既可以是一方过错引起,也有可能是双方过错引起,还有可能是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原因引起。股权转让合同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行使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