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常见纠纷之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来源:北京精英股权律师网 时间:2020-01-15

      股权转让常见纠纷之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权转让要求双方都是出自自己真实的本意,而且还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就有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中有以上五种情形的,则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特点,具体的无效表现为:无权处分,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丧失后继续以代理人的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此时,相对人有追认权,如果相对人不追认的话,则合同就属于缺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成立或者无效。
 
      有时,甚至转让合同上没有转让人的签名,此时转让合同一般也是无效的。当然在实际的纠纷诉讼中,法院如果根据其他证据能够认定本次股权转让确属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也可能认定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确认合同有效。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的是国家利益的话,此时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比如,在受让人为国有企业的情况下,由于欺诈、胁迫受到的损失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因此无效。特别是有时受让方和转让方为了自己的私利,进行恶意串通来侵犯公司的利益之时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是无效的。
 
      股权转让中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借贷款项,也即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的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在合同中约定,给予受让方以保底的收入,并且约定在适当的时候由转让方或者其他人以一定的价格回收股权。此时所谓的股权转让合同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还有一种经常发生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股权转让合同就是名为股权转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此时也有可能变成无效的合同。此种情形下,如果转让股权得到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得到公司名下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利用权的,应当属于合法的合同,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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