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转让所代持的股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显名股东通过与隐名股东的合同约定或其他安排而代持隐名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无论是在公司层面还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层面,尽管隐名股东是股权的实际拥有人,但是登记的股东却是显名股东。
在法律意义上说,显名股东的权利就是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代其持有公司股权而已。股东的包括管理权及分红权等实际权利还是属于隐名股东的。显名股东只是遵从隐名股东的指令行事,代替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公司的股东都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由的转让自己所拥有的公司的股权。那么,代替隐名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显名股东当然也可以行使隐名股东的这项权力,即代为行使转让公司股权的权力。
如果显名股东行使了代替隐名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权力,把所代持的隐名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移出去的情况下,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既然显名股东行使名义上的股东权利,那么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有效的,其法律后果归隐名股东享有和承担。在股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后,隐名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就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转移到购买方手中,股权相对应的管理权及分红权也随之转移到购买方手中。此时,如果显名股东的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根据隐名股东的指令进行的,则达到了隐名股东的目的,股权转让行为圆满完成。但是,如果股权转让行为是显名股东私自进行的,那么此时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就会产生两种结果。
一是因为显名股东是名义上的股权持有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无论是从公司登记机关还是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得到的信息股东都是显名股东,其无从得知显名股东只是替隐名股东代持股权的事实,因此该股权转让行为是有效的。转让方得到转让的股权。
二是如果股权的受让方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实际的股权所有人是隐名股东,并且隐名股东是擅自转让代持的股权时,此时就不构成股权的善意取得,则股权受让方不能够得到转让的股权。
并且如果是股权受让方与显名股东恶意串通进行股权转让来侵害隐名股东的股权利益的,则因为该转让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因此股权转让也是无效的,不发生股权转移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