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是公司一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来源:北京精英股权律师网 时间:2020-01-15

      转让方是公司一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转让是指股权拥有者将自己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购买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方转让的股权应当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股权或者自己拥有处置权的股权。现实中经常出现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一方主要是出让方是公司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如前所述,股权转让方有权转让的股权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股权和自己拥有处置权的股权。公司的股权属于全部股东所有,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暂时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但是法律规定公司持有的股权要通过法定减资或者股权激励奖励给其他职工等程序予以处理,不可以进行转让。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是公司,一则因为公司根本没有可供转让的股权来进行转让,相对方可以以公司涉嫌欺诈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
 
      当然此时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可能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出卖方是否有权出卖标的物,虽然无权转让但是事后取得所有权或者经过所有权人对该转让行为的确认的,该转让行为依然有效。因此,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事后公司取得股权所有人的追认,则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是有效的,至于公司因为没有拥有股权的所有权不能实际交付公司的股权给受让方,受让方可以要求选择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承担损害赔偿。
 
      如果公司在开始转让股权之前就得到了拥有股权的公司的股东的授权,是代理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个时候属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公司只是拥有公司股权的股东的代理人。此时代理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即公司拥有股权的股东承担。则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可以被实际履行的。
 
      如果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没有代理权,但是在签订协议后履行之前取得代理权或者得到公司股权所有人的认可的,此时公司的代理行为也是有效的,则股权转让协议也是有效的。应当按照该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都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