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中的“对赌”和“回购”条款应当接受吗

来源:北京精英股权律师网 时间:2020-02-05

      投资协议中的“对赌”和“回购”条款应当接受吗?
  
      公司特别是初创公司都渴望有投资机构对其进行投资。初创公司急需的就是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而投资人所从事的就是对急需资金的公司的投资业务。二者可以说是必定要取得联系的,是天然的合作者。
 
      在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协议中会详细约定投资的金额、方式,以及投资者取得收益的方式和途径、比例。在部分的投资协议中还会约定“对赌”和“回购”条款。所谓“对赌”条款,就是在投资协议中,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的股东约定的,如果公司在投资者投资后的一定时间内的业绩达到一定的目标,投资者就会给公司股东额外的奖励,如果投资后的一定时期内公司的业绩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的股东应当以一定的条件购买投资者投资的股份。
 
      所谓“回购”条款是与“对赌”条款配合使用的,就是在公司的业绩达不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时,公司的股东就要回购投资者手中的该公司的股权。
 
      投资协议中的“对赌”和“回购”条款是否应当接受,就要从这些条款的利弊来分析。对赌条款的加入,从好的方面来说,可以促使公司的管理者,即公司的股东主要是创始人更加努力的经营公司以取得好的成绩。好的经营业绩的取得既是公司股东追求的目标,也可以因为对赌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的完成,从而避免回购的局面。
 
      在公司经营业绩完成的情况下,投资者虽然因为没有触发“回购”条款而没有回购自己的股权,但是公司经营业绩的良好,也意味着投资者也能够分得更得的股权红利。从这个角度而言,此时投资者对这个结果也是可以接受的。
 
      可是当公司的经营业绩一旦完不成投资协议中约定的目标,就算是公司股东对赌失败。对赌失败的后果就是引发“回购”条款。此时公司的股东主要是创始合伙人就要以苛刻的条件回购投资者拥有的公司的股权。在公司经营业绩不佳的情况下,公司的创始人实际上是没有资金来回购公司的股权的。后果,就是投资者申请对公司创始人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予以执行,执行的结果,就可能使公司创始人没有任何财产了,变成了一个一文不名的穷光蛋,甚至还会连累家人。
 
      因此,从慎重出发,在引进外部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中,能不约定“对赌”及“回购”条款就不约定。总体而言,这种条款是弊大于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