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要求?
股权转让的自由是相对自由,纵观世界各国法律,都对股权的转让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毕竟公司是各个国家经济的细胞,是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保证。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股权的无序转让来影响经济的发展。我国也是这样,对股权的转让规定了一些限制,根据公司的类型不同设定了不同的限制性要求。
本文主要阐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限制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限制性要求包括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个方面,并且有不同的限制性。
对内转让中的限制性要求主要有:股权转让后导致公司股东人数为一个时的处理限制性规定。此时限制性规定为如果公司股东为一个时,就必须改变公司的形式,由之前的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改为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不能更改的,则要求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东人数最低为二人。
对外转让中的限制性要求主要有:1、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这既是公司的人和性的要求,也是对其他股东知情权、购买权的保护。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其他股东甚至就不可能知道有股东要向外转让股权的事实及丧失购买权。2、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同意转让的股东依然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3、强制购买的限制,指的是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需要转让的股权,既不同意又不购买,则强制性的规定为是同意转让,则股东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二、国有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时的限制性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国家,由国家相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责任。为了保证国有股权转让中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在股权转让时要先对要转让的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后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在批准后股权才可以转让。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到投资的来源是国外的资本,为了我国的经济安全,其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经过批准才可以进行股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