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后又擅自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来源:北京精英股权律师网 时间:2020-02-05

      股权出质后又擅自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股权出质就是指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自己及其他人的债务履行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出质的股权变现来偿还债务。因此,可以看出,股权出质属于质押担保,与抵押、留置及保证一样,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股权在出质后不应在进行不利于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处理,更不能擅自转让出质后的股权。除非是质权人同意转让的,此时才可以进行转让,转让后的转让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提存,在质押期满后股权没有得到实现时来偿还债务。
 
      股权所有人擅自转让股权的,转让行为的效力根据是属于债权行为或者物权行为而有所不同。从债权行为来看,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始终没有得到质权人的同意,则股权转让合同自始不生效。如果得到了质权人的同意,则合同就会由效力待定变为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
 
      从物权行为上来看,在转让合同有效后还需经过必要的登记等程序才能够取得转让到的股权。如果转让合同在质权人不追认从而无效时,因为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则受让人不会得到转让的股权。不过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的,则可以善意取得转让的股权。
 
      在受让人非善意的情况下,尽管可能股权已经在公司内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或者在公司登记部门进行了股东的变更登记,则受让方还是不可能取得转让的股权的。质权人的质权根据担保物的追及力的规定,不论质物即股权最终在谁手里,依然可以追回并在需要的时候进行拍卖、变卖等变现程序来满足自己的质权的受偿。
 
     在实践中,没上市的公司的股权的变更及股权质权的成立都需要到公司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因此,股权转让中受让人在没有质权人的同意下受让出质的股权的,肯定就不会是善意受让人。此时的受让人要想得到股权的方法就只能是替债务人偿还欠款以满足质权人的债权。在满足了质权人的债权后,则质权人的质权归于消灭,此时,质权人没有权利阻止股权转让行为,受让人取得受让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