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利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怎样少交所得税?
既然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自然人股东还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有什么办法少交一些个人所得税呢?
其实还是有办法少交个人所得税的,实践中,一般采用以下的方法少交个人所得税:
一是在引进投资前,把有限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改为股份公司又叫做公司的改制,在以前的法律要求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自从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的规定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相当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是比较简单的。在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也不再需要审批,办理流程如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差不多,这样改制就相当容易了。
这样在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公司的股东就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此时在引进投资,在把引进投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时,根据201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对股票溢价发行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利用投资后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后,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的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就可以通过公司用资本的投资与公司进行交易,当然是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把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或者全部转出,转出后的资金又以自然人的名义对企业进行增资,通过这种方式,使得自然人股东投资企业后遇到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极少的,达到了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法严格来说是违法的,不鼓励这样操作。
三是就自然人股东此种情形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合理性与税务机关据理力争,同样是投资,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后就不用在转增资本时缴纳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等企业的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自然人缴纳确实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可能酌情考虑,暂免此种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缴纳。